显示下一条  |  关闭

阳光下的和谐

关注社会,关注民生!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日志分类

 
 
日志分类列表加载中...
 
 
 
 
 

精彩摄影作品

 
 
相片列表加载中...
 
 
 
 
 
 
 
心情随笔列表加载中...
 
 
 
 
 

有道博客搜索

 
 
 
 
 
 
 
圈子列表加载中...
 
 
 
 
 
 
 

山东省 青岛市

 发消息  写留言

 
博客等级加载中...
今日访问加载中...
总访问量加载中...
最后登录加载中...
 
 
 
 
 

有道博客魔方

 
 
博客魔方加载中...

关于博客魔方

 
 
 
 
 

网易新闻资讯

 
 
 
 
新闻标题 
列表加载中...
 
 
 
 
 

花园

 
 
模块内容加载中...
 
 
 
 
 
 
 
 
 
 
 
下载音乐盒  曲目表歌词秀
 
 
 
 
 
 
 
 
 
 
 
 
 
 
 
 

星座卡片

 
 
星座列表加载中...
 
 
 
 
 
 
 
模块内容加载中...
 
 
 
 
 
 
 
模块内容加载中...
 
 
 
 
 
 
 
投票列表加载中...
 
 
 
 
 

天气

 
 
模块内容加载中...
 
 
 
 
 
 
 
列表加载中...
 
 
 
 
 
 我要留言
 
 
 
留言列表加载中...
 
 
 
 
 
 
 
日志评论
评论列表加载中...
 
 
 
 
 
 
 

2009年10月15日星期四下午2:30至4:00,王京文区长率市北区政府各部门主管领导来到山东省青岛市新闻网“民生在线”栏目与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王区长在开场白讲“在工作中,非常重视网友们对市北区的关注,并将网谈作为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保障民生、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希望大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能畅所欲言,对市北区的建设发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由于许多问题被下面公务员隐瞒,造成很被动甚至无法回答网友的提问,使大部分网友很失望,自然网友不满意。网友竟对青岛市市北区政府王区长在线交流答复不满意达70%多,请见下面网友满意度调查。

此截图是【青岛新闻网(www.qingdaonews.com)】2009年10月16日(星期五)早上9点前下载的图片。

青岛市市北区网友在2009年10月16日早上九点前的民意。据小道消息报道“领导让下面公务员上网点“支持”。

一个小时后,该网页被网管撤掉。

作者  | 2009-10-16 8:44:18 | 阅读(51) |评论(8) | 阅读全文>>

[置顶] 总理的这段话应该让官员睡不着觉

2009-4-16 1:12:10 阅读36 评论0 162009/04 Apr16

温总理当时说:“你们社会劳动保障部该赶紧上网,或者你们赶紧开发布会,你们来说明,这个4.6和社科院的9.4有什么区别,别等着我来发话你们再去做。今后各部委都这样,只要网上出了个什么东西是需要解释的,你们不用请示我,你们赶紧上网去解释,别把问题拖成一个不得了的大问题!”

总理的这段话,大概有这么三层意思。一层是各级官员都要对网上舆论引起重视,这层意思是划时代的,因为网络舆论在政府官员的眼中一直是非主流,官员们还是习惯看报纸和电视,上班三件事喝茶看报听汇报,不会去解决网络上的问题;二层意思对照网络舆情应该有所动作,不要去请示,赶紧做处理,这层意思要让官员们都照办也很难,他们要判断网上是非有一个过程,作出处理需要时间,但是网络扩散太快,你不处理事情可能几分钟时间就会传遍,所以别拖;第三层意思是我自己揣摩的,官员们没有几个敢上网,起码我的博客官员们就不敢看,看了会谁不着觉。

好了,现在总理说话了,让官员们“赶紧上网去解释”,解释什么?我想不仅仅只是对劳动保障部说的,也是对所有官员说的。别人怎么样我不知道,但我认为很多官员应该走进我的博客对我解释,究竟是怎么回事?远的说一下去年8月21日,深圳楼市成交量延续昨日的地点,创下了历史新低,单日成交只有5套均价8030元,全市仅福田、龙岗两地有成交,福田成交一套 36平方米公寓,成交均价为7142元,龙岗成交4套,均价为8118元。国土局在众多媒体的追问下,事过一周,才出面解释是设备除了问题,引起数据错误,为什么设备会出5天的问题?最近,根据网友爆料,国土局网站上公布,大量出现一人购买几十套住宅的现象,有可能是假按揭

作者  | 2009-4-16 1:12:10 | 阅读(36) |评论(0) | 阅读全文>>

2010年09月05日

2010-9-5 13:19:20 阅读38 评论0 52010/09 Sept5

读后感:新《民事诉讼法》中再审制度的变革

本文作者  于 涛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时隔《民事诉讼法》颁布发行十六年后,民事诉讼法完成了它的第一次修订,形成了它的第一个修正案,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近日由于维权,仔细阅读了新《民事诉讼法》。感觉这次修订集中解决了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矛盾突出的民事再审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是立足于原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局部变革,并主要从两个角度作出了具体规范:一是再审制度程序启动和审理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二是启动再审程序实质条件的精细化、明确化

  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理制度,对于修正审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有望使民事再审制度纠错功能的充分发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申诉难问题,同时又注重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防止再审制度启动的经常化,保障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

  严格来说,新民事诉讼法中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是立足于原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局部变革,并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作出了具体规范。

  再审制度启动和审理程序的科学化、规范化

  程序本身的完善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和基本体现,新民事诉讼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作者  | 2010-9-5 13:19:20 | 阅读(38) |评论(0) | 阅读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40207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31号在线下载讲稿,须支付2元。

文件编号:40207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31号

颁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601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增强信访工作透明度,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政府与人民群众

作者  | 2010-4-16 17:27:06 | 阅读(248) |评论(0) | 阅读全文>>

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二)

2010-4-16 17:24:50 阅读65 评论0 162010/04 Apr16

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二)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规范劳动争议解决的法规相比,这部法律有诸多创新之处。

  一、适用范围扩大,诸多争议纳入调整范围

  首先,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受新法调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仅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因此在目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与单位发生争议后无法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给很多劳动者维权带来困惑。新法通过,使这部分争议不再游离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外,为这部分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依据。

  其次,在具体的劳动争议种类上,新法也有所增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种类为四类:(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

作者  | 2010-4-16 17:24:50 | 阅读(65) |评论(0) | 阅读全文>>

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一)

2010-4-16 17:23:54 阅读89 评论0 162010/04 Apr16

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一)   

一、六种情形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四、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作者  | 2010-4-16 17:23:54 | 阅读(89) |评论(0) | 阅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4-16 17:22:41 阅读56 评论0 162010/04 Apr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  | 2010-4-16 17:22:41 | 阅读(56) |评论(0) | 阅读全文>>

申请再审的条件?

2010-4-16 17:14:15 阅读58 评论0 162010/04 Apr16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作者  | 2010-4-16 17:14:15 | 阅读(58) |评论(0) | 阅读全文>>

祝中央各位领导身体健康!

2010-4-6 21:55:46 阅读126 评论0 62010/04 Apr6

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各位领导:

您们大家好!近9年来亲眼所看到、听到的,真可谓有目共睹,表面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如同大海中的波浪,一浪紧似一浪,个中竟有古代秦二世年代的“指鹿为马”的闹剧,竟然无领导敢言纠正。

解决党建,腐败,官僚,政令不畅,纯洁干部队伍的“法宝”是.中央--百姓信息互动.两头监管地方执政

百姓参与监管,自己的,他人的,集体的,国家的即得利益不受它人侵占,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换言之,国家的问题,是百姓的问题,百姓满意了,一切事情就好办了。

我们解决问题,要会解决,善于解决,不能老是被动的迟后,跟着问题走,要做到未雨绸缪,明知天要下雨,而能解决伞的问题,否则,只能是无奈的任由雨水肆虐。

时下,只要一提全国百姓参与对党和政府的有效监管,有些人就会联想到30年前的文化大革命,这种意识形态的存在,是会害死人的,是不科学的,是不利于发展的,是不利于解放思想的,更谈不上创新二字了,况且,此参与和彼参与,不可同日而语,有本质上的不同…

百姓路线,是必走之路,因为,国家的组成,是由百姓为主体,党和政府是以少数的存在而为占主体的百姓服务的,如果,服务百姓的中央和被服务的百姓之间,因中间环节的原因,造成中央和百姓信息量传递的不够,势必会产生,误解,矛盾,对立,长此以往,就形成了恶性循环,政府无意识之中形成了堵的现状,造成两头不通,出现百姓有话无处说,有冤无处诉,上访而无果,至使他们在无望之时,走极端,产生借题发挥,一泄绝望之气,此种现象,久而久之,必然越积越大,一旦全面暴发,不可收拾…

作者  | 2010-4-6 21:55:46 | 阅读(126) |评论(0) | 阅读全文>>

最高检:久拖不决致当事人反复进京上访将追责

2010-3-24 10:36:52 阅读39 评论0 242010/03 Mar24

2010-03-24 09:36:52    来源: 中国新闻网

http://news.lnd.com.cn/xwzx/htm/2010-03/24/content_1116267.htm

针对中国目前大量社会矛盾以涉检信访的形式表现,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源头治理,通过涉检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既严格依法办事又注重协调解决信访群众的实际困难。

高检院控告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说,近几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集中处理涉检信访专项活动,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涉检信访形势有所好转。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国仍处在矛盾凸显期,大量社会矛盾以涉检信访形式表现出来,一些长期积存的涉检信访问题处理难度加大。

这一《实施意见》要求,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坚持定期组织检察干部下访。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对上访量比较大的地区,上级检察机关要定期派出巡回接访组,按照案件管辖范围就地接待上访群众,方便群众反映问题。

基层是涉检信访矛盾化解的重心,要建立健全涉检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高度重视初信初访的

作者  | 2010-3-24 10:36:52 | 阅读(39) |评论(0) | 阅读全文>>

查看所有日志>>

 
 
 
 
 
 
 
博友列表加载中...
 
 
 
 
 

日历

 
 
模块内容加载中...
 
 
 
 
 
 
 
模块内容加载中...
 
 
 
 
 
 
 
 
 
 
 
 
 
 
 
 

页脚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12

   
创建博客 登录  
 关注